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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听证办法如何照亮民生 (2)

2009-01-08 10:30   胡雄   《中国财富》   我要评论(0) 】【】【
  •   2008年12月正式实施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明确为政府定价行为奠定了一个切实以“民生”为念的制度基础,但程序规定上的瑕疵和现行行政体系的缺陷又势必让制定者的初衷大打折扣
部门的困惑无为。

公众对“成本监审”这个词汇并不陌生。早在2006年3月份,我国颁布实施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就明确规定,凡是需要实行听证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都要进行“成本监审”。这意味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不再由当事人说了算。

事实上,近三年时间过去了,定价成本监审执行得并不理想。比如,2008年春节期间,备受公众关注的手机漫游费下调,在举行降价听证会之前,就有行业权威专家称,手机国内漫游服务成本几乎为零。面对专家的质疑,消费者的目光自然聚集到漫游费的成本上。可令人遗憾的是,这次听证会依然把主题定位在涨价或降价上,而忽略了成本问题。

价格成本监审为何难以执行?受现实行政成本以及能力局限,要想对所有公用事业的成本进行监审,并不现实。即使有新《听证办法》改进了听证代表的遴选方式,但如何保证这些产生方式不被扭曲,仍缺乏有说服力的监督机制兜底

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政府职能部门也会同样遇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公共事业部门在提交的价格成本监审报告中,受部门利益驱使,很可能屏蔽对自己不利的成本数据,而监审部门依赖这些报送上的信息数据,难以掌控真实可靠的成本。

宋桂芳认为,要想让价格听证真正揭开价格成本监审的“盖子”,首先政府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的程序就要公开透明,让成本监审本身受到社会监督,防止出现寻租现象。其次要建立问责机制,在成本监审过程中,本着“有权必有责”的宗旨,如果成本监审出现偏差,要追究当事人的
责任。此外,还应扩大成本监审成员的范围,不妨建立“政府职能部门+专家学者+中介机构”的成本监审模式,其成员还应包括消费者代表、相关公用企业以及代表消费利益的机构等。唯有让利益相关方做到充分博弈,才能保证定价成本监审评估的客观公正。

此次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将成本监审环节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譬如,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定价成本监审结论等。这不仅能逐步完善听证会程序,更为重要的是,能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但新华网特约评论员舒圣祥认为,瑕疵同样出现在这个地方。

众所周知,“逢听必涨”是价格听证会最受公众指责之处。在增强程序透明性和公众参与性之外,公开经营成本是另一个关键点,正所谓企业欲提价必先公开经营成本。对此,新办法规定: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定价成本监审结论。这被很多媒体解读为一大亮点。然而令人惊讶的是,类似于提供“近三年以来生产经营成本”的规定,在原来的老办法中同样存在。

老办法特别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财务状况的说明材料需要评审的,可以指定具备资质条件的评审机构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评审,由评审机构出具能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评审报告”。然而新办法只是规定“定价听证方案的提出人应当对所提供的有关定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只字未提应由第三方评审机构对成本资料真实性进行评审。“那么,所谓‘成本监审结论’岂不就是自己监审自己了吗?从‘认为有评审需要可以评审’到只字不提第三方评审,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倒退。”舒圣祥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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