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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听证办法如何照亮民生 (1)

2009-01-08 10:30   胡雄   《中国财富》   我要评论(0) 】【】【
  •   2008年12月正式实施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明确为政府定价行为奠定了一个切实以“民生”为念的制度基础,但程序规定上的瑕疵和现行行政体系的缺陷又势必让制定者的初衷大打折扣

听证制度作为普通民众表达诉求的一条总途径,正在得到普通民众和执政者的重视。2008年12月正式实施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下简称新《听证办法》)扩大了消费者的比例,消费者代表的筛选、组织方式等均有改进,因而让相关各方产生了很多的遐想。同时,新听证办法又被指存在部分瑕疵,势必影响其发挥对政府定价决策的参考作用。


民生气息难掩程序瑕疵


与2002年11月22日发布、现已被废止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相比,业已生效的新《听证办法》重新诠释了政府定价听证的含义,明确规定了政府在涉及民生的价格听证问题上如何倾听、广纳民意,听证程序更加公开透明。譬如:是否开听证会由政府提出;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听证会没采纳群众意见要作公开回复;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须在听证会举行15天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等。

但这些还只是新《听证办法》的表象,它的根本意义在于,明确为政府定价行为奠定了一个切实以“民生”为念的制度基础。

国内多家权威时政媒体对新《听证办法》予以肯定:新《听证办法》是继《价格法》之后,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基于“民生”立场规制政府定价听证方面的基础性规章制度。它上承《价格法》第23条,下启将来中央和地方可能出台的政府定价操作细则,其“民生”立场对维护消费者权利,平衡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利益,显得至关重要。新《听证办法》解决了过去围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中的许多悬疑,与其他价格听证规章办法相比较,作为《价格法》在政府制定价格管理领域实施细则的《听证办法》显得更为基础,对未来各部门、各行业政府定价听证行为的影响也更为深远。

值得一提的是,新《听证办法》对听证会在政府制定价格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进行了校正,其中的意义不可轻视。国家发改委明确表示:听证会上发表的各种意见只对政府制定价格起参考作用,主要目的是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这说明,价格听证只是民意收集的一个路径,尽管它也认可少数服从多数的结论,但与价格决策权之间并无必然关联。可以说,会上认可涨价,决策未必一定价格上浮,反之亦然。但是长期以来,企业和消费者甚至个别地方政府价格部门对此的认识均有偏差。

知名时政评论人宋桂芳说,在这一问题上,舆论对价格听证会的过度阐释可谓病根之一。她认为:“垄断性资源企业也有意无意地放大了这个误读,为了实现‘逢听必涨’的目标,在会议主导权上大做文章,而消费者代表比率只是‘主导权’的一个方面。换言之,即便这个听证会全是‘消费者’参加,恐怕历经‘千锤百炼’的主导方同样有‘能力’让消费者代表发出企业方想表达的声音。”

这似乎暴露出听证遴选机制的不完善。《中国财富》记者对2008年底郑州天然气价格听证的调查也暴露出这个问题。在这次被社会各界公认为失败的听证会之后,郑州市的不少居民开始认定“消费者代表”出卖了他们,这令乔涛涛等反涨代表们倍感委屈,可是他们自己也不了解其他代表到底是来自哪里。郑州市物价局始终拒绝向记者透露消费者代表的产生过程,而消费者代表与郑燃公司的频繁接触更令一些事情变得扑朔迷离。

宋桂芳认为,从这个意义上看,新《听证办法》仍未能回答好这个关键性的问题:首先,此前的听证代表遴选机制不科学,代表选举具有很大随意性与暗箱性,于是,出现了很多披着“消费者”外衣的非消费者代表。新办法尽管规定了产生方式,但如何保证这些产生方式不被扭曲,仍缺乏有说服力的监督兜底机制。


新听证办法如何揭开成本盖子


郑州天然气调价听证代表乔涛涛要求查看郑燃公司原始单据而被相关部门来回推诿的经历,似乎验证了价格听证过程中对企业成本监审的艰难,以及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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